2019年已过去一半多,个人所得税已按新的扣缴申报办法征收了半年多,有白领发现,自己每月到手的工资数额发生了变化,一查,是当月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有变化。工资每月相同,扣的个税却数额不定,这是怎么回事?
南都记者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阅相关文件后发现,每月代扣个税额的变化,主要是与今年个税征收中新采用的“累计预扣法”有关,随着每月累计的工薪所得变多,计算预扣税款时所适用的税率也在变高,计算出的个税预扣额也在发生变化。
累计预扣法,简单来说就是将纳税人在本单位年初以来的全部工薪收入,减去年初以来的全部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如减除费用(也就是大家说的“起征点”)、“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减出来的余额对照相应预扣率表(与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相同)计算年初以来应预缴的全部税款,再减去之前月份已经预缴的税款,就能计算出本月应该预缴的税款。
对此,南都记者进行了一次模拟个税计算。
假设:A小姐每月工薪收入减除“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是1.5万元,假设A小姐没有申请养老、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工薪收入也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免税项目,计算下来,从今年1月至8月,每月要预扣的个税分别是这样的:
今年1月 发放去年12月份工资,15000元减去减除费用5000元(即俗称的“起征点”),剩余10000元需要缴纳个税;按此时的税率3%(应纳税所得额不超36000元的,税率为3%)计算,个税预扣额为300元。
今年2月 发放1月份工资,A小姐今年累计收入30000元,减去减除费用10000元(5000元*2,),剩余20000元需要缴纳个税;按此时的税率3%计算,个税累计预扣额为600元,减去上个月预扣的300元,本月个税预扣额为300元。
3月 发放2月份工资,今年累计收入45000元,减去减除费用15000元(5000元*3),剩余30000元需要缴纳个税;按此时的税率3%计算,是900元,减去前两个月已预扣的600元,本月个税预扣额为300元。
4月 发放3月份工资,今年累计收入60000元,减去减除费用20000元(5000元*4),剩余40000元需要缴纳个税;此时税率有了变化,因为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已超过了36000元这个“节点”,税率由3%变为10%,算下来个税累计预扣额是4000元,减去速算扣除数2520元,为1480元,再减去前三个月预扣的900元,本月个税预扣额为580元。
5月 发放4月份工资,至今累计收入75000元,减去减除费用25000元(5000元*5),剩余50000元需要缴纳个税;此时税率为10%,算出来是5000元,减去速算扣除数2520元,为2480元,再减去前四个月已预扣的1480元,本月个税预扣额为1000元。
6月 发放5月份工资,至今累计收入90000元,减去减除费用30000元(5000元*6),剩余60000元需要缴纳个税;此时税率为10%,算下来是6000元,减去速算扣除数2520元,为3480元,再减去前五个月已预扣的2480元,本月个税预扣额是1000元。
7月 发放6月份工资,至今累计收入105000元,减去减除费用35000元(5000元*7),剩余70000元需要缴纳个税;此时税率10%,算出来是7000元,减去速算扣除数2520元,为4480元,再减去前六个月已预扣的3480元,本月个税预扣额为1000元。
8月 发放7月份工资,至今累计收入120000元,减去减除费用40000元(5000元*8),剩余80000元需要缴纳个税;此时税率10%,算出来是8000元,减去速算扣除数2520元,为5480元,再减去前七个月已预扣的4480元,本月个税预扣额为1000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今年1至8月份,A女士每个月的个税预扣额分别为300元、300元、300元、58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
如果A小姐9月-12月的工薪收入不变,之后每月预扣的个税额也可以算出来:
9月 发放8月份工资,累计收入135000元,减去减除费用45000元(5000元*9),剩余90000元需要缴纳个税;此时税率10%,算出来是9000元,减去速算扣除数2520元,为6480元,再减去前八个月已预扣的5480元,本月个税预扣额为1000元。
10月 发放9月份工资,累计收入150000元,减去减除费用50000元(5000元*10),剩余100000元需要缴纳个税;此时税率10%,算出来是10000元,减去速算扣除数2520元,为7480元,再减去前九个月已预扣的6480元,本月个税预扣额为1000元。
11月 发放10月份工资,累计收入165000元,减去减除费用55000元(5000元*11),剩余110000元需要缴纳个税;此时税率10%,算出来是11000元,减去速算扣除数2520元,为8480元,再减去前十个月已预扣的7480元,本月个税预扣额为1000元。
12月 发放11月份工资,累计收入180000元,减去减除费用60000元(5000元*12),剩余120000元需要缴纳个税;此时税率10%,算出来是12000元,减去速算扣除数2520元,为9480元,再减去前十一个月已预扣的8480元,本月个税预扣额为1000元。
也就是说,A小姐在本年度接下来的4个月里,还将预扣4000元的个税。
其实,A小姐一年中所需缴纳的个税总数大致是可以算出来的,每月15000元,一年是180000元,减去60000元的减除费用,有120000元收入需缴纳个税,算下来,应缴纳个税额为:36000元*3%+(120000元-36000元)*10%=9480元。
这个数字,正好等于上面所计算出的12个月预扣额相加之后的总额。
可以看到,A小姐在收入累计中,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也在不断累计增加,在4月时累计超过了36000元这个“节点”,经历了3%、10%两档税率,还没有达到144000这个“节点”,如果达到了,她还将经历20%这档税率。
那么,A小姐的个税扣缴前几个月较小,后面似乎变多了,她到底有没有享受到个税新政的减税红利呢?是有的,个税起征点从过去的3500元升至如今的5000元后,A小姐的应缴税所得额变少了。如果起征点还是每月3500元的话,按A小姐一年18万元的收入,她全年的减除费用只有42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就是138000,比目前的120000元高了不少,即使税率分级不变,要缴的个税也比现在多,更何况现在税率分级也有了变化,较低税率覆盖的部分变大、较高税率覆盖的部分变小,目前的个税新政下,A小姐要缴的个税比去年减少是一定的。
为什么改用“累计预扣法”?
相比于此前的按月代扣代缴,这次个税改革为什么要采用新的“累计预扣法”?国家税务总局此前曾解释,之所以采用这种预扣税款方法,主要是考虑到,如果按照税改前的方法预缴税款,在纳税人各月工薪收入不均衡的情况下,纳税人年终都需要办理补税或者退税。
而采用累计预扣法,将有效缓解这一问题,对大部分只有一处工薪所得的纳税人,纳税年度终了时预扣预缴的税款基本上等于年度应纳税款,次年无须再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同时,即使纳税人需要补税或者退税,金额也相对较小,不会占用纳税人过多资金。
新闻链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