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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算问答——专项附加扣除篇
发布时间:2020-03-27 18:15: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问题1:专项附加扣除是什么?

答: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为纳税人带来了更大政策红利,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之上,适度缓解个人在教育、医疗、住房、赡养老人等方面的支出压力。纳税人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2:如何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首次享受时,纳税人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可以填纸质表格,可以填电子表格,也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等远程办税端口填报。

问题3: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起始日期如何确定?

答: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问题4:子女在读硕士研究生,是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

答: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一种情况是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由小学一直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这种情况下是子女教育;第二种情况是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继续教育,在受教育期间,由本人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这种情况下是继续教育,由子女自行申报扣除。:

问题5:自学考试能否扣除?可以的话从何时开始扣除?

答:只要报名后,考籍录到教育部门的系统里就可以开始享受继续教育每月400元的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问题6: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时间范围?

答:纳税人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40个月,240个月后不能享受附加扣除。对于2019年之后还处在还款期,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扣除。

问题7: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金额是多少?

答: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问题8:怎么判断现在的住房贷款利息是不是符合条件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答: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具体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可以咨询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

问题9:如果是小学升初中,或者初中升高中时(期间会存在2个月的)的情况,这个“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当月”包括升学期间的那2个月吗?这2个月算寒暑假吗?

答:升学期间寒暑假不中断享受。

问题10:配偶已经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本人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11: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问题12: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是否要备案才行?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申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不需要备案,但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问题13: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14:婚前购买首套贷款房,婚后如何享受扣除?婚前双方分别购买首套贷款房又应该如何扣除?

答: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问题15:租赁合同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订的,如何确定“承租人”,由谁来扣?能否自行选择?

答:请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一方扣除。

问题16:租房城市与工作城市不一样,可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实际租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工作地城市的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

问题17:个人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时,“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什么意思?我该如何填写该栏?

答: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

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问题18:由于叔叔伯伯无子女,纳税人实际承担对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是否可以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问题19: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问题20:纳税人与房东签订完租赁合同后,房东将租赁合同收回,不愿意留存一份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21:合租住房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问题22:残障儿童接受的特殊教育,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答:特殊教育属于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同时拥有学籍,因此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问题2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问题24: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不应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问题25:填住房租金专扣需要提供租房发票吗?

答: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不需要提供租房发票。

问题26: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问题27:员工宿舍可以扣除租金支出吗?

答: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租金,可以扣除。

问题28: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扣除标准?

答: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问题29:赡养老人扣除额度方面,如果有兄弟姐妹的,其他兄弟姐妹愿意放弃扣除,能一个人全额每月扣2000月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问题30:赡养老人扣除的计算时间是?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六款“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问题31:专项附加扣除中租金部分,如果不存在租赁合同,该怎么填写?

答: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的,可以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填报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建议纳税人补签租赁合同或协议,并留存备查。

问题32: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月?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问题33:夫妻离异,法院把子女判给了男方,那女方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子女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答:可以。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决定。扣除原则是一个孩子的扣除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问题34: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赡养老人的等费用?

答: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问题35:今年的房屋贷款已经还贷完成,请问我还贷完成之后还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如果纳税人就该笔房屋贷款申报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贷款还清后,不能再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36:成人夜大可以填报附加扣除?

答:纳税人参加夜大,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问题37:哪些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可以按规定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答:职业资格目录详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

问题38: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问题39:父母是香港人,可以享受赡养老人这一项的税收减免吗?

答:纳税人为居民个人且符合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问题40:会计证的继续教育不能作为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按照政策规定,不能作为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41:子女毕业了,父母还可以申报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吗?

答: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次月起,纳税人不能再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42:一个家庭有两个患者应如何申报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相关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问题43:大病医疗医保报销如何看自付部分,如果单据上未标明怎么办?

答:如单据上未标明“自付部分”,纳税人可到医疗保障部门查询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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