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个人所得税专栏
疫情防控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10问答(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0-03-27 18:57: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关于公益捐赠

问题1:我通过武汉某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了2万元支持疫情防控,我每个月只有工资收入,这笔捐赠支出能在我的工资中扣除吗?

解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您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2万元现金,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哦。

同时,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99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如果您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选择其中一处扣除哦!

系统操作:纳税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扣缴单位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填报该项目,具体填报路径:收入及减除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本期其他--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问题2:我在药店买了5000元的口罩,全部直接捐给了收治患有新冠肺炎病人的医院,这种捐赠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吗?怎么确定扣除金额?

解析:根据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另外,根据9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个人发生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所以您可按照口罩市场价格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5000元!

问题3:我是自由职业者,平时主要靠在报纸上发表文章取得收入,按期申报个税,但是我没有工资收入,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吗?

解析:您在报纸上发表文章取得的所得属于综合所得中的稿酬所得,根据99号公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您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综合所得中作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哦。需要注意的是,取得稿酬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问题4:我是四季公寓的房东,我把公寓出租给公寓管理公司,他们按月支付我租金并帮我扣缴个税。1月,我通过某公益性社会组织向武汉捐了10万元,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我那时候不知道有优惠政策,现在2月了,还能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解析:您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个人所得税中属于分类所得,根据9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您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追补扣除。由于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您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

系统操作:纳税人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具体填报路径为:分类所得申报--收入及减除填写--财产租赁所得--实际捐赠额--选择捐赠方式--自动带出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问题5:我开了一个快餐店,属于个体户,疫情期间,我一直给本地承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院免费送餐,我怎么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解析:根据9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您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经营所得中扣除,且您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取得的经营所得采取的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不能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系统操作:纳税人选择在预缴时扣除的,具体填报路径为:生产经营--预缴纳税申报--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问题6:我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仅从律师税务所取得收入。疫情期间,我以个人名义向武汉定点收治医院捐赠了价值 30 万元的口罩和防护服,我应该怎么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解析: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第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问题7:我因新冠肺炎发生的捐赠支出,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时,应当取得什么样的凭据作为依据?

解析:个人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捐赠的,凭其开具的捐赠票据扣除。如果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时银行开具的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时银行开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疫情期间,根据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如果您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可凭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小编给大家整理成一张图啦,可保存起来,随时查看!

二、 关于申报

问题8:我是一名医生,符合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请问是否可以免做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解析:可以。考虑到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正在疫情防治前线,其单位也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最大限度减轻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及其单位负担,对这些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及奖金,单位免于办理申报,仅需将支付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问题9:现在疫情期间,我公司财务还没上班,无法准备资料作个税申报,甚至可能来不及办理延期申报手续,会不会因逾期申报而加收滞纳金或者受到行政处罚?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要求,如果您单位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问题10:我是某企业的财务人员,公司3月初才开始复工复产,由于用工人数较多,个税申报面临一定压力,想问3月的申报纳税期限是否会延长?

解析: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根据已出台政策法规及相关解读文件整理而成,若有新政策法规或者相关解读文件出台,请以新文件为准!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