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任珺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91440115347373674T):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南税罚字〔2022〕1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金隆路28号)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南税罚字〔2022〕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南税罚字〔2022〕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