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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荪桡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11-02 17:11: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1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广州市荪桡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440101MA59EX836W):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穗南税 税通〔2023〕16002号)(见附件)。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金隆路28号)领取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穗南税 税通〔2023〕16002 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穗南税 税通〔2023〕16002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穗南税 税通〔2023〕160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2023年11月2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穗南税 税通 〔2023〕 16002 号

广州市荪桡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91440101MA59EX836W)

事由: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 )第五条第(九)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通知内容: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其中应补缴退(免)税款请于2023年11月14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

如对本通知不服,先依照本通知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2023年11月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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