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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应对疫情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6号
发布时间:2020-10-23 17:07:3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现就落实应对疫情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纳税人,按减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时需提供: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免租月份、数量、减免金额等)。

二、房地产被征用用于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按被征用时间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时需提供: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被征用月份、数量、减免金额等)。

三、因疫情影响,纳税人除享受上述两项优惠外,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核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时需提供: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受疫情影响情况、数量、减免金额等);3.发生重大损失的相关佐证材料(如有关财务报表、相关证明、承诺书等)。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具体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战疫情 促发展 税务人在行动”专栏查阅《应对疫情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也可拨打12366服务热线或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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