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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品目名称变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2 15:26:3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720号文精神,201811日起,我局社保征管系统中基本医疗保险险种征收品目的名称将变更。

一、原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在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个体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保险(在职)、非统发市直公务员基本医疗(在职)、市直统发公务员基本医疗(在职)、机关基本医疗保险(在职),变更为“在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

二、原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企业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基本医疗保险、机关基本医疗保险(退休)、非统发市直公务员基本医疗(退休)、市直统发公务员基本医疗(退休),变更为“退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

    以上变更由地税系统自动完成,由此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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