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门市税务局 > 信息公开 > 社保费业务办理指引 > 政策文件
关于公布2020社保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江人社发〔2020〕181号 
发布时间:2020-07-22 10:35:3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8号,以下简称“粤人社发〔2020〕118号文”),2019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756元,第二类片区(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为5855元。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我市2020社保年度(即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212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1号)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机制,以及粤人社发〔2020〕118号文中“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不调整,继续按2019社保年度标准执行”的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继续按2019社保年度标准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继续按2019年标准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20社保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0268元(6756元×300%),缴费基数下限为3376元(2019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0268元(6756元×300%),缴费基数下限为3803元(2019年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二、工伤保险

2020社保年度,我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550元。

三、失业保险

2020社保年度,我市用人单位应当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550元。职工工资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我市所在片区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即17565元(5855元×300%)。

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并为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依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统计局

2020年7月7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