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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4社会保险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江人社发〔2024〕153号
发布时间:2025-01-03 10:58:3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4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发〔2024〕33号,以下简称“粤人社发〔2024〕33号文”)的精神,按照相关规定,现将2024社会保险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750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4492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750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500元。

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我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750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500元。

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我市用人单位应当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即25452元。

四、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并为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依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统计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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