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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0451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4-06-19 16:16:1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关于香港企业落地大湾区及其派遣工作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案》(第20240451号),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部分港企在内地的常设机构给予享受核定利润率为零问题的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来华提供劳务取得所得,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 15%。

根据上述文件,对港企派人来华提供劳务取得所得,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在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核定利润率最低标准为15%。

二、关于给予大湾区内港企被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返还问题的答复

为支持粤澳居民融入大湾区发展,目前,国家已出台对境外人才的相关财税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规定,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3号)规定,对在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规定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广东省税务局一直以来认真落实现有的优惠政策,积极开展税收宣传,运用丰富媒体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认真梳理人才激励优惠政策,编制政策汇编指引,通过实务案例生动解读人才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切实提升宣传实效,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提案关于“对部分港企在内地的常设机构给予享受核定利润率为零、给予大湾区内港企被派遣人员个税返还”的涉税建议,涉及到对现行政策的调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 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的规定,税收政策管理权集中在中央,各级财政、税务部门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接下来,省税务局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有关诉求,为支持企业吸引人才争取更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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