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23年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一)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5%(含)以上的,不需缴纳保障金;在1%(含)到1.5%(不含)的,按应缴费额50%缴纳;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缴纳。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三)继续以2017年征收标准为上限征收,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按照“一市一标准”原则,用人单位2022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中山2017年征收标准的,按中山2017年征收标准计征保障金;未超过的,按2022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用人单位计征保障金人数×1.5%-2022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22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申报缴费事项
(一)申报缴费时间。2023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应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如实申报所属期2022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二)更正申报事项。用人单位已于2023年11月17日前申报所属期2022年度保障金的,请及时更正申报并按时缴纳保障金。更正申报后存在多缴保障金的,税务机关将另行通知有关退费事项。
四、其他事项
相关政策可登录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jyzx.gd.cn进行下载查阅。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