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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8-05 14:29:46来源: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府函〔2025〕35号)《关于公布2024年中山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中统字〔2025〕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通告如下: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080元/月不变,上限调整为27282元/月。

特此通告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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