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现将我市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汕尾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附件),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计算。
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9%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执行至2025年12月1日。《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双定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的公告》(2014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汕尾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