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税费优惠政策 > 培训辅导
关于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适用范围的执行口径
发布时间:2025-05-16 10:10:5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446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问题描述: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适用范围如何?

答复口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下称46号文件)规定,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上述所称“城区”,是指“市辖区”。即,法人机构在直辖市所辖区或地级市所辖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不属于4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