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市2023年第四季度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以及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1.企业或单位2023年第4季度欠缴税款情况表(正常户)
2.企业或单位2023年第4季度欠缴税款情况表(非正常户)
3.个体工商户或个人2023年第4季度欠缴税款情况表(正常户)
4.个体工商户或个人2023年第4季度欠缴税款情况表(非正常户)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