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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中,退税税种及退税率是怎样规定的,应退税额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5-01-21 16:14:4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80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答:按照国务院部署,2011年起率先在海南省开展离境退税政策试点。为落实国务院部署,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2010年第88号),对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的随身携运出境的退税物品,按规定退税。其中,离境退税税种为增值税,退税率统一为11%,应退税额=普通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需要说明的是,2015年1月,在前期海南试点的基础上,为落实国务院“研究完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的要求,完善增值税制度,促进旅游业发展,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将离境退税政策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2010年第88号公告随之废止。此外,2019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制发《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明确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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