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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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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退税商店不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
发布时间:2025-01-21 16:16:0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税商店不得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

(一)境外旅客不能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凭有效身份证件不能确定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

(三)购买日距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超过183天;

(四)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开具日期早于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

(五)销售给境外旅客的货物不属于退税物品范围;

(六)境外旅客不能出示购买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

(七)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未达到5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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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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