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地方政策法规 > 江门市
关于公布2023年度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江医保发〔2022〕98号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类保障,优化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待遇支付及基金安全运行,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7〕47号)和《江门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类保障实施方案》(江府办〔202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3年度我市职工医保缴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一)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一致。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医保,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下限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下同)核定,上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19770元,下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为3954元。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以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为6590元。

(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伤残津贴领取地参加职工医保,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

(四)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其中,缴费基数按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为6590元。

二、职工医保缴费费率

(一)在用人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用人单位职工缴费费率合计为8.0%,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6.0%(含生育保险0.5%),职工个人为2.0%。

(二)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费费率为7.5%(不含生育保险)。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未满规定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率为5.5%(不含生育保险,可选择一次性缴费)。

本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执行。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8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