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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财产租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2019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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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对财产租赁行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和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财产租赁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财产租赁成本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应税收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

出租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1.5%,出租住房以外财产的核定征收率为2%。

二、核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收入×核定征收率。

三、第一条所称成本费用凭证,是指完税凭证、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出租或转租财产取得所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和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4号)的要求,适用行业所得率计算缴纳税款。

该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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