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历史专题 > 税收服务粤港澳大湾区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20 16:57:5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3145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修订 2003 年 12 月 27 日在澳门签订的《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取消《安排》第八条第一款,用下列规定代替: “一、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海运、空运和陆运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在内地包括增值税及其它类似税种)。”

第二条

关于《安排》第十二条第二款,对飞机和船舶租赁业务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 5%。

第三条

关于《安排》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如果涉及的所得权益的产生或配置,是由任何人以取得上述相关条款利益为主要目的而安排的,则相关条款规定不适用。

第四条

本议定书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写成。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秦丰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梁维特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