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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3 15:58:5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市)税务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发布〈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指引附表(退费申请表、用款计划表、城乡居民保险费退费审批表、城乡居民保险费退费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0年3月26日      

汕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指引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发布〈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9号),特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业务办理指引。

一、受理范围:缴费人因误缴、错缴或多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享受待遇。

(一)缴费年度连续参加企业职工医疗保险。

(二)异地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户籍在异地。

(三)所属缴费年度前出国(移民、留学等)。

(四)所属缴费年度前死亡。

二、受理时间:所属缴费年度上半年 

三、受理资料:

(一)退费申请表

(二)退费原因佐证材料

1.上一年度最后一个月和本缴费年度参加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凭证。

2.异地参保佐证材料。

3.死亡佐证材料。

4.出国移民或留学佐证材料。

5.税务机关或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

四、业务流程:

(一)受理: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受理缴费人或代办人到申请退费,受理人员受理后,将符合退费条件的申请提交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负责人核验,对于不予受理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二)汇总: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将审核的退费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到县区级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管理部门,县区级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在5个工作日内将退费申请提交到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保中心)。

(三)退费: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保中心)凭税务部门提交的退费申请办理退费,经审核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10个工作日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支付,退费资料在各县区保管。

(四)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保中心)将成功办理退费或未退费的情况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未退费的情况。

五、退费资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计划,市财政局确认后,将退费金额从财政专户划拨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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