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
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乙方:汕尾市新智源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日期:二○二○年十二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后勤服务劳务派遣人员的有关事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章 总则
一、甲方工作需要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后勤服务(保安、司机、后勤服务、资料员、打字员、文员等)工种的协管员由社会承担。上述工作岗位人员作为劳务派遣人员由乙方负责派遣给甲方。
二、本合同期限为 1年,从2021年 1 月 1 日起至2021年 12月 31 日止;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合同期限。
三、乙方必须与劳务派遣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相应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四、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名单、岗位等情况,由甲方每月列出清单,经甲、乙双方确认,为结算费用的依据。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录用与撤回撤换按第二章执行。
第二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录用与撤回
一、甲方所需的劳务派遣人员由甲方自行面试筛选确认;也可委托乙方进行招聘报甲方进行确认。甲方确认的劳动派遣人员,应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派出,乙方应办理录用人员的所有用工手续。劳动派遣人员须身体健康,并在甲方的监督下经甲方指定市、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二、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须在甲方服务岗位所需要的学历要求、技能素质、体能素质、工作责任心、纪律性和合作性等方面符合甲方要求,并经甲方考试或其他形式认可方可派出,考试或考核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劳务派遣人员若是初次在甲方服务的,须执行一个月的试用期。
三、甲方负责派遣员工的技能培训及拟用岗位的相关培训,并承担相关费用。对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派遣员工,甲方可以将其退回乙方。
四、劳务派遣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五、劳务派遣人员不得将甲方有关信息、文件、图纸资料外传或泄露,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该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撤回。
六、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双方确认,甲方可以退回或退换劳务派遣人员。
1、试用期内,甲方证明其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2、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3、乙方派遣人员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对甲方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弄虚作假伪造证书或编造个人经历的;
6、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7、乙方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8、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章 工作时间、工资和其他待遇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根据岗位性质不同,按甲方工作班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劳动派遣人员工资待遇实行同工同酬,按甲方同类型人员执行。
三、劳务派遣人员实际所得工资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实际考勤天数计算。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据有关规定扣发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但扣发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四、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五、乙方每月 10 日前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应将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于每月10日前划到乙方账上。
六、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四章 社会保险及有关待遇
一、乙方应依法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乙方承担。
二、劳务派遣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和治疗终结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地方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单位负担部分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没有为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补偿。
三、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按国家和地方医疗保险规定以及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单位负担部分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没有为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补偿。
四、劳务派遣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由乙方管理,甲方协助。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休产假的,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应按照女工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单位负担部分由乙方负责。但如乙方没有为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补偿。
五、劳务派遣人员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等费用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需由单位负责的待遇由乙方负责。
六、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已达到法定年龄退休,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汕尾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一次性为其缴交20年的过渡性医疗保险费(不足20年部分),企业负担部分由乙方支付。
七、以上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已包含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给乙方。
第五章 工伤事故处理
一、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二、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出现工伤,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承担工伤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及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束后,由乙方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因出现工伤而引发的所有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其他配合工伤鉴定需要由单位支付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因本合同解除或变更撤回和撤换劳务派遣人员,或者本合同终止撤回劳务派遣人员、本合同期满续签但全部或部分撤换劳务派遣人员,或者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退回或退换劳务派遣人员、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撤回或撤换劳务派遣人员,由此导致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补偿和其他赔偿的,经济补偿和其他赔偿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二、合同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因客观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
三、若甲方因国家政策调整须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终止。
第七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劳动服务要求、所需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及素质要求。
2、对乙方提供的劳务派遣人员有选择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有权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
3、劳务派遣人员经甲方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提前30天通知乙方撤回和更换。
4、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发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与派遣员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并有权对乙方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发放情况、办理缴交社会保险情况等)予以监督,对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法损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乙方及时纠正,并可以对乙方派遣员工的维权活动给予道义上的支持。
6、甲方有权到乙方查阅劳务派遣人员档案,要求乙方提供所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的人事档案情况。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费。
2、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条件。
3、甲方根据相关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日常工作的管理,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及社保费用核算。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规定,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乙方直接向相关部门缴纳。
第八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甲方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2、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3、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方协商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问题。
4、有权拒绝甲方的违规操作要求,督促甲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作业场所,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条件。
5、乙方可以根据甲方业务和服务提升的需要,提出有关优化人员配置和业务流程、完善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业务开展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二、乙方的义务:
1、须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人员。
2、须按规定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手续。
3、按时为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保费,保证劳务派遣人员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乙方原因未按时发放劳动报酬或办理社会保险而引起的争议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法律后果。
4、在合同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无故撤回或撤换劳务派遣人员。
5、乙方负责派遣员工的所有的人事、劳资、社会保险、党团、计生、工会等工作:
(1)乙方须与派遣员工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办理招工手续或干部身份保留手续:
(2)乙方负责为派遣员工办理出国、赴港澳政审、职称申报等事宜,提供婚育、收入等相关证明及办理退休等有关手续。
(3)乙方负责建立和管理派遣员工人事档案及党团组织关系,负责建立工会,并负责派遣员工的计生工作。
6、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45天,乙方以书面形式征求甲方是否继续使用的意见,如甲方继续使用,乙方应当与该劳务派遣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第九章 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
一、本合同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已包含下列费用(含税):
1、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费用(标准为含税80 元/月/人)。
2、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应由单位缴纳的费用。
3、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纳的费用。
4、残疾人保障金由单位缴纳的费用。
5.劳务派遣人员月工资、年度考核奖金和支付经济补偿和其他赔偿。
以上第二小点至第五小点每月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二、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费用: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按 80元/月/人(含税)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费。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乙方当月10日前准时发放。
四、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每月10日前,乙方将上月的《服务费用统计表》(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工资、加班费用、社保费用、费用计算标准、计算方式、特殊情况说明、服务费用总额等内容)送甲方核对;甲方确认无误后签章确认,并通知乙方提供正式发票;甲方在收到正式发票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应付费用总额划至乙方帐户。如遇节假日,则顺延。
乙方帐户:740661725741
开户名称:汕尾市新智源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汕尾分行营业部
四、乙方收到款项后,必须及时到甲方提供的工作场所,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并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章 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未按约定的工资发放标准向被派遣人员发放,或收到甲方劳务服务费的情况下仍拖欠被派遣人员工资30日(含30日)以上的,或者由于乙方原因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甲方和被派遣人员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撤回或撤换劳务派遣人员,乙方应当按照 8000 元/人的标准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因此对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四、甲方拖欠支付乙方服务费用的,应按所欠费用总额每日 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连续拖欠款项60日(含60日)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追回欠款和违约金;乙方因此解除本劳务派遣合同而产生的各项违约赔偿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擅自退回或退换劳务派遣人员,由此造成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务派遣人员的赔偿和补偿责任的,赔偿、补偿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
第十一章 附则
一、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有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