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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
具体实施办法7月3日正式印发带来哪些新变化?
发布时间:2020-07-07 15:34:0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7月3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22号)。广东税务部门介绍,与2月28日印发的粤人社发〔2020〕58号文相比,新的政策有实施期限更长、受益面更广、政策内容更丰富,减负更全面等特点。

和原有规定相比,有四大调整

此次出台的新规主要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延长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限。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

(二)调整延缴、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原有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延期缴纳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仍然无力缴纳三项社保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此次新规增加了“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的规定,取消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提法。

(三)允许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自愿暂缓缴费。

(四)明确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延长实施期限后,适用对象是否发生变化?

企业可以享受的减免时间如何规定?

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适用对象仍然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规定的适用对象。

延长实施期限后,免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减免时间调整为2020年2月至12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减免时间调整为2020年2月至6月。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定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减免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是否延长实施期限?

此次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仅适用于三项社会保险费,不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各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情况,广东省除河源和揭阳未实施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外,湛江市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3月,肇庆市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4月,其他地市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结束后,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因此,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各统筹区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统一恢复到2020年1月的缴费费率。

企业享受减免政策的方式是否发生变化?

用人单位享受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政策,仍然实行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社会保险费时,系统将自动按照用人单位的减免类型计算产生减免后的应缴费款。

用人单位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模块,选定单位社保号后,在界面的右侧查阅享受的减免类型。此外,已缴费或者已申报未缴费的用人单位都可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查询当月享受的减免金额,实实在在感受政策红利。

已缴纳5月和6月社保费的减半征收类单位是否要办理退费呢?

根据粤人社发〔2020〕58号规定,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在2020年4月30日到期,那么在新规出台前已经缴纳了5月和6月社保费的大型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是否需要申请退费呢?

税务部门介绍,该类单位缴纳5月和6月社保费时,已暂按减半规定享受了相应优惠,无需再办理结算。如果已经申报但未缴纳社保费,税务部门也已按政策规定调整征管系统的减免期限,系统将自动减半计算应缴金额,用人单位无需作废已申报数据,核实无误后正常缴费即可。如果还未申报社保费,那么可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模块,补申报2020年5月和6月的社保费,在申报时自动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

税务部门温馨提醒,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自2020年7月1日起,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申报缴纳2020年7月所属期起(含7月)的社保费时,将不再享受减半征收优惠。

已缴工伤保险费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按照最新规定享受减免吗?

根据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计算方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由于计算减免金额的方式较为特殊,粤人社发〔2020〕122号明确了,原根据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享受了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延长减免期限重新计算减免额并按规定予以退费。

税务部门介绍,因减免期限延长需要重新计算减免优惠的工程建设项目,将由税务部门统一计算应退的费款,并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退回到原缴款账户。未通过签约账户扣费的,税务机关将主动联系缴费单位获取账户信息,也请缴费单位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或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退费事宜。

调整延缴、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具体如何理解?

原有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延期缴纳后,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仍然无力缴纳三项社保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延缴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此次变化的内容,主要是增加了“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以及取消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也就是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期缴纳后,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

税务部门温馨提醒,延期缴纳无需用人单位申请。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统一调整延长缴款期限。当前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享受延缴政策。延期缴纳社保费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再按照规定申请缓缴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

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的暂缓缴费政策如何执行?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选择2021年1月1日后缴纳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将按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规定缴费。举个例子,广州市老王选择按照缴费基数下限3803元缴纳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20%的费率每个月应缴760.6元。根据新规,老王可以选择在2021年12月前缴纳2020年费款。假设2021年12月的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054元,那么老王2021年补缴时应以4054元作为缴费基数,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810.8元,即每个月要多缴纳50.2元。

如何理解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文件规定,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特指企业职工三项社会保险。

具体而言,结合粤人社发〔2020〕122号文和《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8号)规定,广东省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2019社保年度标准执行。

举个例子,按照广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政策规定,2020年7月起广州市的缴费基数下限应当由3803元调整为4054元。但是根据新规,下限继续维持3803元。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按照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的职工和所在单位的负担。同时也惠及了按照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此外,一般情况下,工伤保险不存在个人缴费基数下限规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不涉及下限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为市级统筹,由各市自行确定缴费基数下限是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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