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
优惠内容 |
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享受条件 |
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