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优惠内容 |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享受条件 |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