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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接触式”办税(二)延期申报办理指引
发布时间:2020-03-12 16:48:3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疫情防控期间涉税事项办理指引

之延期申报

在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4号)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一)办理渠道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尽量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二)办理资料

1.电子税务局渠道:

填写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样例附后)。

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纸质资料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2.办税服务厅渠道: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样例附后)。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时提供,参考式样附后)。

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纸质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注意事项

1.延期申报的期限一般为一个申报纳税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2.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纳税期内按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程度核定的税额或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预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受疫情影响情况。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时如有补缴税款,补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4.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同时延期报送。

(四)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

主要操作流程

①登陆电子税务局—②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界面—③填写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④查询跟踪主管税务审核结果—⑤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同意后需预缴税款的进行预缴税款清缴。

1.登录网址:

http://www.etax-gd.gov.cn/

2.具体操作步骤:

(1)办理入口:选择“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点击进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单填写页面。

(2)填写申请信息。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填写页面中,按照表单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以及勾选需要延期申报的税种以及填写申请延期申报期限等信息。

 

 

 

(3)确认并提交。确认申请表之后,点击【下一步】,提交成功后,系统将弹出提交成功的提示页面。

 

 

(4)办理进度查询。在提交成功后,纳税人可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事项进度管理”里查看办理进度。(可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告知相关情况)

 

 

在事项进度管理中,可点击“预览”进入查看页面。

 

 

(5)可打印通知书。延期申报申请审核成功后,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电子信息下载中,可以下载打印相关文书。

 

 

 

(6)预缴税款。如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同意延期申报并确定预缴税款后,纳税人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清缴税款,查看核实预缴税款后在缴款期限范围内缴纳税款。

 

 

 

 

附件: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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