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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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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问快答】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了 3%或1%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还能享受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吗?
发布时间:2020-07-06 15:06:4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是不是开具了3%征收率或者1%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就不能享受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了?该如何申报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第28号公告,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已开具了3%或1%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按票面注明的征收率申报计缴增值税。其他适用3%征收率但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您已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

在办理增值税申报时,您应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数”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将其他适用3%征收率但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填入“免税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除此之外,您还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中选择对应的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并准确填写对应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为减轻您的填表负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已上线的“一键采集”功能将会根据您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进行自动归集并计算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对应栏次,请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整或确认。在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您可拨打纳税咨询服务热线12366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请您以后严格按照规定如实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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