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山市税务局 > 工作动态 > 专题专栏 > 纳税人学堂 > 图解税收
新电子税局业务办理指引——发票票种核定
发布时间:2024-03-27 17:41:3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办理了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报告后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用票需求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发票的种类、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已办理发票用票需求申请的纳税人也可申请重新核定其使用的发票种类、单次(月) 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二、操作指引

(一)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用票需求申请】功能菜单。

 

(二)若纳税人为“首次”发票票种核定,可点击【增行】,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包括数电票票种)。

若纳税人为“非首次”发票票种核定,系统自动带出当前有效票种核定申请信息;可点击【新增】,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也可对已申请发票票种核定信息进行修改。

 

(三)纳税人勾选新增或修改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点击【下一步】,系统跳转预览提交页面。

 

(四)纳税人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发票票种核定申请;也可点【上一步】修改发票票种核定申请信息。当纳税人提交的申请不满足自动审核的条件时,触发人工审核。税务工作人员在金三待办中进行审核。

三、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核定的发票数量和限额按《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执行。

(二)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临时增加发票领用数量或者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期限为“临时”时,在核准期限截止次日零时起系统自动将纳税人发票票种核定信息调整为申请前的数量及版面。

(三)纳税人核定数电票后,不能再核定税控设备开具的增值税纸质发票。数电票具有领票流程更简化、开票用票更便捷和入账归档一体化的优势。

(四)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放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 份。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 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四、常见问题

(一)我是非机动车企业,是否可以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非机动车企业不允许新增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若您存在已核定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仅允许对已核定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删除。

(二)我应该如何对发票用票需求申请的办理进度进行查询?

答:您可以通过【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功能菜单进行查询。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