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9号)的规定,现将我区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或单位,且至本次公告前一日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1.正常户纳税人(企业或单位)欠缴税款情况表
2.非正常户纳税人(企业或单位)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