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9号)的规定,现将截至2024年3月31日累计欠缴税款欠缴税款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单位),以及我区走逃、失踪的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9号)的规定,现将截至2024年3月31日累计欠缴税款欠缴税款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单位),以及我区走逃、失踪的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