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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和平县税务局2024年3月第1期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核定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24-03-20 10:14:0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和平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现对42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应纳税经营额的核定结果进行公示,并将按有关规定计征相关税费。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请在核定结果送达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方式详见附件)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生产、经营情况的证据。

核定结果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和平县税务局

2024年3月20日

附件:定期定额户核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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