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现对22954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应纳税经营额的核定结果进行公示,并将按有关规定计征相关税费。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请在核定结果送达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生产、经营情况的证据。
核定结果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源城区税务局税源管理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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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源城区税务局税源管理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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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源城区税务局税源管理三股:0762-3311731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源城区税务局埔前税务分局:0762-3424325
附件:定期定额户核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2024年第一季度)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源城区税务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