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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非正常户公告
(江高新税 税告〔2022〕10号)
发布时间:2022-08-08 09:22:47来源: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相关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将下列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详见附件),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江海区税务局

2022年8月2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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