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2024年4月17日
附件:1.《2024年第一季度正常户纳税人欠税情况表(企业及单位)》
2.《2024年第一季度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税情况表(企业及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2024年4月17日
附件:1.《2024年第一季度正常户纳税人欠税情况表(企业及单位)》
2.《2024年第一季度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税情况表(企业及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