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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非正常户公告(台山税告〔2023〕22号)
发布时间:2023-11-03 11:52: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现将我局于2023年10月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进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2023年10月份非正常户公告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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