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至2024年3月31日止,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 1.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
2024年4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至2024年3月31日止,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 1.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