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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SX000310 退税代理机构结算核准
  •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应于每月15日前,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将上月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金额生成《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三)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首先提交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进行备案。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条款号 第四条第(四)款
条款内容
(四)税务部门结算。退税代理机构应定期向省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结算。省级税务部门对退税代理机构提交的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向退税代理机构退付其垫付的增值税退税款,并将退付情况通报省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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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五章
条款内容
第五章 离境退税的办理流程   第十八条 境外旅客离境时,应向海关办理退税物品验核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 境外旅客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离境退税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第二十条 退税代理机构接到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申请的,应首先采集申请离境退税的境外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核对以下内容无误后,按海关确认意见办理退税:   (一)提供的离境退税资料齐全;   (二)《离境退税申请单》上所载境外旅客信息与采集申请离境退税的境外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一致;   (三)《离境退税申请单》经海关验核签章;   (四)境外旅客离境日距最后入境日未超过183天;   (五)退税物品购买日距离境日未超过90天;   (六)《离境退税申请单》与离境退税管理系统比对一致。   第二十一条 退税款的计算。以离境的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为依据,退税率为11%,计算应退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增值税额=离境的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实退增值税额=应退增值税额-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金额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退税代理机构应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退税金额未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根据境外旅客选择,退税代理机构采用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境外旅客领取或者办理领取退税款时,应当签字确认《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附件5)。   第二十三条 若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比对时,退税代理机构可先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应退增值税额,在系统可提供相关信息并比对无误后在系统中确认,并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办理退税。   第二十四条 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应于每月15日前,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将上月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金额生成《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附件6),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的依据。同时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第二十五条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首先提交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退税代理机构提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数据审核、比对无误后,按照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向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付。省税务局应按月将离境退税情况通报同级财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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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06268《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必报
原件
2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06268《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限时办结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5.退税代理机构应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2)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3)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6.  退税代理机构审核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及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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