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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的纳税人办理退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13 15:24:2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的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现存在符合条件但未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见附件1)或按50%减征(见附件2)优惠的纳税人,请上述纳税人前往汕尾市市民服务广场税务专区办理相应所属期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退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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