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县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企业(单位),且至本次公告前1日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1.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企业或单位)
2.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
2022年10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县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企业(单位),且至本次公告前1日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1.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企业或单位)
2.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