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下4户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宣告非正常户证件失效名单(2024年11月)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
2024年12月2日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下4户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宣告非正常户证件失效名单(2024年11月)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