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7 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等规定,现对我局2025 年应转按查账征收方式需自行申报税费事宜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下同)进行公告送达(名单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相关纳税人应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缴纳相关税费。纳税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名单(2025年第1期)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