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等规定,现对我局应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公告送达(名单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相关纳税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缴纳相关税费。纳税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应补缴税款)公告送达名单(2025年第1期)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珠斗税限改〔2025〕1 号)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
2025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