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下列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执行适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下列单位可到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斗门税务分局领取《催告书(行政执行适用)》(名单详见附件)。
联系方式:斗门税务分局 姜瑶 0756-5709308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公告送达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
2026年1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下列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执行适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下列单位可到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斗门税务分局领取《催告书(行政执行适用)》(名单详见附件)。
联系方式:斗门税务分局 姜瑶 0756-5709308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公告送达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