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6年8月25日向你单位发出《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珠斗税强扣〔2026〕10号),因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该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珠斗税强扣〔2026〕10号)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
2026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