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截止至2024年3月31日,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以及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且至本次公告前1日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1.正常户纳税人(企业或单位)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情况表
2.非正常户(企业和单位)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