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县截至2021年9月30日欠缴税收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且至本次公告前1日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德庆县税务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