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市至2023年12月31日止,欠缴税收达到县级公告标准的纳税人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2023年第四季度正常户纳税人欠税公告名单
2.国家税务总局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2023年第四季度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税公告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局
2024年1月1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市至2023年12月31日止,欠缴税收达到县级公告标准的纳税人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2023年第四季度正常户纳税人欠税公告名单
2.国家税务总局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2023年第四季度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税公告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