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市截至2020年6月30日欠缴税收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和欠缴税收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个人)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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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市截至2020年6月30日欠缴税收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和欠缴税收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个人)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