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四会市截至2023年3月31日欠缴税收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和欠缴税收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个人)予以公告(详见附件1和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2023年第一季度正常户纳税人欠税公告名单
2.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2023年第一季度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税公告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