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于7月20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挂牌后,承继原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原广州市荔湾区地方税务局的税费征管等职责,并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所明确事项和规定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284号,邮政编码:510170,联系电话:020-81078806。
三、2018年7月20日起,原“广州荔湾国税”微信订阅号、“荔湾地税”微信服务号、“广州荔湾地税”新浪微博停止使用,相关微信办税功能由“广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承接。
四、纳税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纳税服务咨询和投诉、税务干部违纪举报、信访诉求,均可以信函方式统一寄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办公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284号,邮政编码:510170),或分别通过以下渠道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联系电话: 020-81078806;
纳税服务咨询和投诉,联系电话: 12366;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检举电话: 12366;
税务干部违纪举报,举报电话:020-81078818;
信访诉求,联系电话:020-81078806。
五、原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原广州市荔湾区地方税务局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税务分局)的涉税涉费业务印章停止使用,按规定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税费业务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征税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退库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发票鉴定章(样式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税费业务印章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